最近,三亚不少游艇租赁公司收到三亚市港航局的通知文件,要求辖区的游艇租赁公司必须在5月31日完成在三亚海事局和港航局的相关备案工作,如果未在期限内完成所需的备案工作,就不能进行游艇租赁业务,否则将受到处罚。这是在2019年年底《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法)正式实施后,管理部门根据办法对游艇租赁进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。



将游艇租赁业务纳入正规的管理本来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好事,将可以推动三亚游艇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。但是,不少游艇租赁公司的老板却笑不起来,在经历了三亚游艇租赁史上所谓春节旺季零收入的痛苦后,游艇租赁公司又将面对艰难的选择。而透过游艇租赁管理办法,这次管理部门要求的备案工作也似乎是有法所依。那么,游艇租赁老板的表情又为何会如此的难看呢?难道是急火攻心导致的吗?


根据租赁管理办法,所有经营游艇租赁业务的公司,必须在所属海事局进行俱乐部备案登记,这是租赁公司可以独立运营的基本条件。但备案的具体要求如何呢?从申请单位拿到的清单可以看到,这就是为游艇港量身定制的,除了游艇港,其他企业基本上很难满足。但愿这是一个误读,但根据清单要求,大家可以拭目以待,看看除了游艇港,还有什么其它企业能完成俱乐部备案。当然,从海事局的角度出发,防污染和保障安全的职责不能丢,高标准肯定是有利于防污染和保障安全的,何况是商业运营的租赁业务。


那么,如果无法完成备案又想继续做租赁业务的公司,还有什么办法呢?港航局的文件,为无法独立完成备案的租赁公司打开了一扇门,让租赁公司看到一丝希望,那就是游艇所有人与已经完成备案的俱乐部签订游艇租赁委托协议,由备案俱乐部向港航管理部门备案,从而获得游艇租赁运营的资格。这似乎给租赁公司提供了一个方便,但据了解,目前三亚完成俱乐部备案的公司就是三家游艇港。也就是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,租赁公司要进行运营,大概率是必须委托给游艇港,否则,就无法满足运营的要求。这似乎印证了之前租赁管理办法在做咨询的时候,业界关心的“是不是以后只能是游艇港才有资格做租赁业务”的担忧。至于办法一直备受争议的就是俱乐部的定义,从目前的情况来看,似乎已经变成现实。


如果其它公司无法完成海事局的俱乐部备案,那么,三亚的270艘租赁游艇若要继续运营,只能是委托给三家游艇港。但是,游艇港是否愿意接受委托呢?根据租赁管理办法,俱乐部是租赁运营的主体,如果发生任何意外,当然首先要承担运营主体的责任。所以,作为商业运作的游艇港,当然会有商业的考虑,一是要不要接受委托,二是接受委托有没有利益可图。当然,图利的前提一定要转移责任、甩锅,作为商业运营的游艇港没有理由只有承担责任而没有利益输入,即使接受委托,可以想象的是一定要收取相应的费用,同时让租赁公司承担相关的责任。风险与收益的正比在商业行为中再正常不过,无可厚非。


从商业行为中,拥有资源就等于拥有话语权。完成备案的俱乐部可以选择接受委托的对象,而租赁公司可选择的空间却是有限的,这可能将很大程度会体现在委托协议中。租赁公司唯有接受和不接受,想继续运营,就得接受协议条款,不接受只能是停业。当然,还有一条路,那就是离开。至于游艇港方面,面对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租赁公司,也一定是有相应的顾虑,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委托协议,选择管理水平高的租赁公司,同时将责任转移给租赁公司。换谁都会这样做,毕竟责任重大啊!


作为具有促进海南游艇产业发展指标意义的游艇租赁管理办法,出台后便受到业界的赞赏,通过立法,将无序的市场规范有序化,将会促进产业的发展。但办法在落实实施过程中,会不会出现意外的结果呢,确实难以预料。游艇租赁运营公司遵守相关法规,办理合法手续,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前提。游艇港作为商业运营的主体,在权责义之间进行平衡,是商业运作的基本规律。管理部门根据办法落实实施,也是出自基本职能。但在貌似合理合规的各方中,租赁公司无疑成为弱势的群体,高标准的俱乐部备案无法满足,必须寻求俱乐部进行委托,而能否接受委托,决定权却不在租赁公司。


游艇港也是有苦难言,根据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,俱乐部需要承担各种责任,如果这种责任是自身租赁运营带来的风险,那是自身必须承担的职责,但如果是因为委托管理带来的风险,是否值得呢?商业当然有商业性的考虑。而最乐见其成的,就是相关管理部门,出事找游艇港,反正是跑不掉的,现在还真有法可依。只是如此一来,三亚游艇租赁市场将如何走?未备案的270艘租赁游艇将航向何方?游艇租赁市场对于海南游艇产业又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呢?


俱乐部与游艇港,游艇港一定是俱乐部,但俱乐部只能是游艇港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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